住宿生加扣點制度

壹、目的:
為照顧一年級新生及表現優良之住宿同學,提供良好之住宿品質,特依平日住宿生活表現評定績分,公平、公開原則訂定申請宿舍優先順序。

貳、 實施構想:
一、加扣分內容:
01.
基本點數0點起算,各年級差5點;四年級0點、三年級5點、二年級10點、一年級15點。
02.每學年計算一次。
03.擔任宿舍幹部加20點,未參加會議、交辦事項執行不力則以累加方式進行扣點。
04.每次參加生輔組(含宿舍)活動加3點
05.餘依加扣分標準表實施,如附表。

(續住生距離點數已於108-2寢室長大會取消)
續住生距離點數:住宿生如現住地為花東或外(離)島地區各加20點;臺南以南各加15點;中部地區(苗栗以南,嘉義以北)各加10點;北部地區(宜蘭、新竹以北),除臺北縣(市)外各加5點。

二、申請住宿優先順序排定:

01.一年新生具有絕對優先申請住宿權益。

02.二、三、四年級舊生,依當年積點狀況按由高至低順序申請住宿。

參、實施時間:
以宿舍管理中心公布為準。

肆、績分評定實施:

01.一般案件由宿舍管理人員負責,依加扣分內容評定。

02.重大或特殊案件則經宿舍幹部自治會議決議加扣分內容。

03.每學年五月初前由宿舍管理中心完成積點統計。

伍、一般事項:

01.96學年度暫不實施,但本學期參加生輔組(含宿舍)活動加分,可列計97學年度。

02.身障生、體保生申請住宿權益,除另有規定外比照一般生評比。

03.當年二、三、四年級舊生,依四年級0點、三年級5點、二年級10點、一年級15點計算。

04.宿舍管理中心每月統一公告住宿生積點乙次,公告內容為床號、積點,住宿生如有問題可向管理中心提出修正。

05.本生活公約競賽非為獎懲規則,故違反本校或宿舍管理相關獎懲規則除依規定處分外。另若扣點達30點者,立即退宿且當學期住宿費不與退費,宿舍管理中心或宿舍幹部自治會議得依本企劃內容實施。

06.如有未盡事宜,另行公告補充之。

101.04.25第二次宿舍幹部會議討論通過

101.05.09第2學期宿舍寢室長大會討論通過

105.10.12 第1學期宿舍寢室長大會討論通過


住宿生獎勵點數計算表

01.協助維護宿舍公共安全及維護秩序有具體貢獻者。(獎勵點數:1~3點)

02.主動維護、美化宿舍環境及其他對宿舍公共衛生整潔有具體事實者。(獎勵點數:1~5點)

03.防止鬥毆發生衝突事件有具體事實者。(獎勵點數:1~10點)

04.主動積極辦理學生宿舍活動與參與公共事務者。(獎勵點數:1~3點)

05.勇於檢舉違規同學有具體證據者。(獎勵點數:3~5點)

06.參加生輔組及宿舍活動每次加點。(獎勵點數:1~3點)

07.參加生輔組及宿舍活動期間內表現優良者。(獎勵點數:1~10點) [新增]

08.參加生輔組或宿舍辦理比賽得名者(獎勵點數:3~10點) [新增]

09.其他表現優良事蹟。(獎勵點數:1~10點)

※獎勵點計算方式:
該學年獲得累計獎勵點數為該樓層前三名,且無違規記點者,得於學校嘉獎乙支並於次學年優先分配床位。

 


住宿生違規點數計算表


01.
擅自帶異性或非住宿生進入寢室者。(違規點數:10點)

02.進入異性樓層者。各樓層之樓梯口、電梯旁,嚴禁異性藉故逗留、聊天。(違規點數:5~10點)

03.在宿舍吸毒、賭博、偷竊、飲酒、鬥毆、滋事或從事不法之行為者。(提請宿舍自治幹部會議決議去留)

04.在宿舍寢室內煮食者及持有或存放危險物品或違規電器用品者(如電鍋、烤麵包機、電磁爐、電壺、電暖器、冰箱、電視機。)(違規點數:10點) [排除於簡易廚房內烹煮情況]

05.在宿舍內飼養寵物者。(違規點數:5點)

06.垃圾、鞋子、雜物等物品,堆置房門外或公共區域者。(違規點數:3點 ,累犯累積扣點)

07.違反交誼廳或簡易廚房使用管理規範。(違規點數:5點)

08.凌晨1時至凌晨7時,使用脫水機與洗衣機者。(違規點數:3點)

09.晚上十二點後寢室大燈未關。(違規點數:3點)

10.在宿舍內吸煙者。(勒令退宿不退費)

11.經編定之寢室、床位,未經輔導員同意,擅自調換、頂讓、霸佔、不接受學校分配之室友進住者。(違規點數:5點) [合併原11.12條]

12.夜間11時至隔日凌晨6時施行門禁,強制外出者。(違規點數:5點)

13.在寢室及公共區域講話妨礙他人安寧者。(含半夜12點後)(違規點數:5點) [合併原14.15條]

14.垃圾資源回收物品未依規定放置指定地點者。(違規點數:5點)

15.門禁卡擅自借取他人使用者。(違規點數:5點)

16.損壞公共設施物品、毀損公告者,經查屬實無誤者。(違規點數:5點)

17.使用宿舍網路從事不法之行為或嚴重違反學術網路之使用規範及著作權法者。(違規點數:10點) [合併原19.20條]

18.妨礙住宿生上網權益經勸導故我者。(違規點數:10點)

19.繳交宿舍資料未按規定時間內繳交者。(違規點數:3點)

20.晚歸無正當理由者。(違規點數:1點)

21.宿舍重要集合及座談會暨防災演習,無故不到或中途離席之行為。(違規點數:3點,幹部加倍扣點)

22.工作未完成。(違規點數:第一次扣3點、第二次扣6點、以此累計)

23.宿舍自治幹部懈怠職務者。(違規點數:5點)

24.年度期末離宿,寢室內務未經宿舍幹部檢查即擅自離開,或經檢查不合格未立即改善者。(取消續住資格)

25.寢室不潔者(違規記點:1~5點) [新增]

26.脫鞋進出宿舍大門者(違規記點:3點) [新增]

27.借物逾時未歸還(違規記點:3點) [新增]

28.違反住宿管理規範事項。(違規點數:1~10點)

 

※違規扣點計算方式:

1. 以上扣點為每次,如相同違規第二次違犯,則加重 1/2 扣點,以此類推 ( 即第 1 次 × 1 、第 2 次 × 1.5 、第 3 次 × 2 、 ········· ) 。

2. 累積扣點達 15 點,則記警告乙次;累積扣點達 30 點,立即退宿,當學期住宿費不予退費。

3. 如違規到達處份情形,均通知導師及家長。

4. 請住宿生熟讀本規定,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5. 違規處分以學年度為計算單位 ( 上、下學期累計 ) 。

6. 優良表現累計達 10 點者,記嘉獎乙次,以此類推;達嘉獎三次者,下學年享有優先住宿權利。

7. 如有上述有未盡事宜,得補充定之。

8. 住宿生違規扣點自扣點日起五日內,至管理中心申請志工服務銷點,志工服務一小時銷點數一點,以 此類推,志工服務每次至少一小時,至多二小時。

違規記點數累積達三十(含)點以上,勒令退宿,且就學期間不得提出住宿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