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程依「景文科技大學學生社團組織規範」之制定組織章程。
以「發揮學生宿舍自治功能、維持宿舍共同秩序、反映住宿生意見,增進住宿學生共同福利」,而成立學生宿舍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會址:本會會址為「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99-1號—景文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三、本會職責如下:
(一)為發揮學生宿舍社團組織運作與自治功能,定期召開以下會議:
1.一學期得開1至2次寢室長大會。
2.一學期得開3至4次幹部會議。另有需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訂定或修訂各項宿舍內部自治規章及生活公約。
(三)妥善管理運用宿舍各項活動經費。
(四)建立本會各項工作檔案。
(五)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本會改選及各項交接事宜。
(六)其他有關發揮學生宿舍自治功能事宜。
(七)維持宿舍安寧、安全及共同秩序協助處理宿舍糾紛,維護共同秩序。
(八)宿舍安寧宣導與維護。
(九)用電安全宣導及協助違禁電器查察事宜。
(十)協助巡視宿舍安全,防範可疑之人、事、物。
(十一)擔任宿舍緊急災害應變編制之急救組成員並接受下列各項演習或訓練活動:
1.消防安全演習。
2.防震演習。
3.宿舍幹部訓練。
4.急救訓練。
5.其他有關宿舍安全之演習或訓練。
6.其他有關宿舍安寧、安全及共同秩序事宜。
(十二)蒐集與反映宿舍同學共同意見出席學校各項會議反映住宿生意見。
(十三)參與各種宿舍相關規章辦法修訂。
(十四)彙整同學對宿舍環境的意見。
(十五)提報宿舍大型修繕項目暨硬體設備改善或添購之建議。
(十六)辦理各種問卷調查,瞭解同學需求。其他有關住宿生意見蒐集與反映事宜。
(十七)維護宿舍生活品質、增進共同福利舉辦各類交誼活動。
(十八)宿舍清潔維護宣導。
(十九)宿舍公共環境規劃與布置。
(二十)宿舍開放之環境清潔美化。
(二十一)宿舍關閉之儲藏室清掃管理。
(二十二)學生宿舍公物財產保管。
(二十三)協助執行宿舍行政事務籌畫執行新生座談會。
(二十四)協助新生床位分配事宜。
(二十五)協助配合學期掃除活動。
(二十六)協助離退宿作業。
(二十七)協助床位候補暨特殊個案審查事宜。
(二十八)其他有關宿舍生活品質及共同福利事宜。
(二十九)其他有關宿舍行政事宜。
四、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及文宣組、活動組、總務組等三組,每組可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各組組長由會長同意任命之。
五、本會會長在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幹部會議方式產生,由各樓層正副樓長互相推選出。副會長及三組(文宣組、活動組、總務組)組長由會長推薦,經下一學期第一次幹部會議決議通過後任命。宿舍自治會會長之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各樓層正副樓長經宿舍輔導人員、自治會幹部推薦,由幹部會議提案,經寢室長大會決議後任命。各樓左右區長,由各樓長推薦,經幹部會議決議後任命。
六、各幹部職責分配:
(一)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推動會務;對內整合幹部,執行會務,並對會務推行整體成果負責,在寢室長大會提出會務報告。其職權如下:
1. 主持寢室長大會
2. 定期召開各級幹部會議。
3. 負責遴選本會幹部並督導其工作。
4. 督促各幹部執行各項工作,並考核其成績以為獎勵之依據。
5. 配合宿舍輔導人員,處理宿舍內自治活動。
6. 出席學校宿舍輔導會議,轉達同學意見。
7. 負責推行學校規定之事項。
8. 有責任分擔宿舍之消防急救工作,平日應優先接受消防、急救等訓練。
9. 其他有關會務推行事宜。
10.副會長平時協助會長執行各項任務,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自動代理之。
(二)總務組:
1.總務組長身兼會計,另擇一名樓層幹部擔任出納,兩人負責自治會各項財務管理、公共財保管。
2.維修申請、網路資料更新等。
3.審查及結報活動經費。
4.整理收支表並公開徵信。
5.每月於幹部會議上提出財務報告。
(三)文宣組:
1.負責繕寫公文、會議記錄。
2.整理文件檔案並建檔。
3.活動、宣傳之海報設計及張貼等。
4.交誼廳、公佈欄之佈置。
(四)活動組:
1.撰寫企畫內容。
2.會議及活動之拍攝照片者。
3.辦理交誼、體育及正當育樂活動之籌備及執行等。
4.於會議及活動中擔任司儀一職。
(五)正副樓長:
1.應於每一學年召開該樓層住宿生會議,共同制定該樓層住宿生會議,以不違反校規及
本會與宿舍規範為優先。
2.與該樓寢室長保持密切聯繫,隨時反映該樓同學意見。
3.督導該樓層整潔狀況。
4.注意該樓層修繕狀況。
5.對於該樓層違反規定的同學,如:在洗手台堆放私人物品…等進行生活常規的規勸。
6.收取各種報名單或費用,分發各類資料到各寢室。
7.機動支援自治會各項事宜。
8.該樓基本資料之建立。
(六)左右區長:各樓可得設1名擔任之。
1.平時協助正副樓長執行各項任務。
2.如正副樓長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左區長優先自動代理之。
(七)無給職顧問:由前任資深幹部其一擔任之,不可為現任幹部。其職責如下:
1.協助本會提升住宿生活品質。
2.從旁協助自治會幹部對內運作。
3.提供正副會長行政及會議活動前的企劃諮詢等。
4.代當然會員參與幹部會議,監督幹部會議。
(八)外籍住宿生代表:可得設1名高年級住宿生(不得為新生、新住宿生)擔任之。
1.協助外籍生適應生活環境。
2.協調外籍生與他人之糾紛。
3.反映外籍生之住宿問題。
4.代外籍生參與幹部會議,將會議內容轉告外籍住宿生。
七、凡寄宿本宿舍之學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每寢室推派一員為寢室長,為寢室長大會會員。其權利義務如下:
權利: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有使用本會所屬各項設施之權利。
義務:有愛護公共設施之義務。有遵守本會及寢室長大會決議事項之義務。
八、寢室長職責如下:
1.負責清點及保管該寢室內之各項公共財產。
2.主動請修寢室設施損壞之項目。
3.督導該寢室之清潔工作執行。
4.負責或指定同學照顧病患及反映情況。
5.維持寢室秩序,如發現有違規情事應主動反映。
6.督導外宿室友完成外宿登記手續。
7.有責任分擔宿舍之消防急救工作,平日應優先接受消防、急救等訓練。
8.對外代表該寢室出席有關住宿生之會議,並將會議內容轉告其室友知悉。
9.傳達校令規定並隨時反映同學意見。
九、本會以寢室長大會為最高權責機關,由各樓層寢室長組成之。
1.每學期固定召開一至二次。
2.每次寢室長大會出席人數須達1/3,不足時得重新召開。
3.未出席者對於大會所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4.本會會長可視情況加開臨時會議,或透過1/2以上寢室長的連署,要求會長加開臨時大會,而會長不得拒絕。
5.若本會會長本身有不法情事發生,經1/2寢室長連署,召開臨時會討論是否罷免會長。若否,會長仍擔其職;若是,須於臨時會中推派一位主席召開寢室長大會罷免會長。
十、罷免與投票規定如下:
1.當選後四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案。
2.罷免案須有2/3寢室長連署,並通知幹部加開臨時會。臨時會須由3/4幹部出席,出席之
3/4幹部同意始得成立。
3.前條款項兩要件無先後之分,達成後交由寢室長大會舉行罷免投票(須1/2寢室長參與,
與會之1/2寢室長以上通過即生效)。
4.如所列舉之兩要件為上學期,則選出新會長其任期至前會長任期屆滿為止;如為下學期,
則該學期不再進行新任會長改選。
5.會長罷免案經通過後,寢室長大會亦須自動解散以示負責。
十一、 自治會幹部若有以下情事,依所犯之情節內容輕重給予懲戒:
1.違反政府法令者。
2.違反本校校規者。
3.違反本宿舍之規定。
十二、 自治會幹部若在任期間有以下情形,由幹部會議決議,將其解職,且不得續任幹部:
1.對於轄屬責任區及樓層之事務不予置理者。
2.一學期無故未出席任何會議2次(含)以上或請假3次(含)以上者。
3.一學期無故未參加自治會活動2次(含)以上者。
4.前述事項累計達3次(含) 以上者。
十三、 經費來源暨運用:
(一)經費來源:會員繳交會費、學校補助、其他(借撞球每小時50元、管理中心代收之包裹、借用管理中心之器具收10元。)。
(二)運用:專款專用,經費須用於自治會相關活動,與自治會無關之費用不得報銷。
十四、 會員繳交會費以每學期寢室長大會中決議是否收取會費,若需收取,收取數額與收費方式由寢室長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進行,修正時亦同。
十五、 本會應充分告知會員繳交會費係本於權力與義務原則繳納,繳納社費後,除休學、退學、轉學及開除外,不得要求退費。
十六、 符合退費條件者,本會以核退當學期已繳納之社費為原則,退費者不得要求追溯以往已繳納之社費;本會並依右列比例進行退費: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申請休、退及轉學者,所繳會費退還半數;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所繳會費三分之一;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所繳會費均不予退還。
十七、 章程訂定暨修改程序:本章程之訂定暨修改,應由正副會長擬定經幹部會議提案,經寢室長大會中之寢室長出席人數達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十八、 本會章如有未盡事宜,依學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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