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宿舍及輔導管理規範
一、為輔導住宿學生達成生活教育、自治自律之目標,增進群育德行,提昇住宿品質,確保住
宿安全,使宿舍環境更臻完善,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宿舍之輔導與管理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策劃督導,執行下列事項:
(一)宿舍學生之生活輔導及維持宿舍秩序等有關事宜。
(二)瞭解宿舍學生生活需求加強溝通互動,協調意見反應,改善住宿環境。
(三)制定宿舍安全防護計畫處理宿舍緊急或偶發事件。
(四)保管宿舍公物,並協助轉達設備修繕補充等事宜。
(五)督導由總務處委派之人員執行有關清潔工作。
(六)輔導宿舍學生自治會遂行自治活動。
三、學生宿舍之住宿學生應成立自治組織「學生宿舍自治會」,以「發揮學生宿舍自治功能、維
持宿舍共同秩序、反應住宿生意見,增進住宿學生共同福利」為宗旨。
四、宿舍申請及收費以每學年乙次為原則(清寒可依志願分二期繳納,直接列於每學期註冊繳
費通知單內),寒暑假期間為提供學校辦理專案活動之宿舍運用、設施整修、環境消毒等,
不開放學生住宿,特殊個案須專案申請,並另加收住宿費。寒假住宿以原住房申請及管理
為原則,住宿費依現行每學年住宿費÷2 學期÷4.5 個月×1 單位計算;暑假住宿則採直接分
配床位集中管理方式,住宿費依現行每學年住宿費÷2 學期÷4.5 個月×2 單位計算。
五、如需調整學生宿舍收費,由學務處提行政會議檢討調整後公告之。
六、住宿生應遵照規定於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否則應取消床位;凡於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
一進住宿舍者,繳交全額住宿費;逾三分之一學期、未逾三分之二學期進住宿舍者,繳交
三分之二住宿費;逾三分之二學期進住宿舍者,繳交三分之一住宿費,以就學貸款繳納住
宿費學生,於完成退費手續後,直接歸還銀行不直接退費給個人。
七、住宿生申請退宿者應依正式程序申請核准後方為有效,凡二、三年級舊住宿生於前一學期
末完成住宿申請及床位分配者,當學年 8 月 1 日起,除休、退學及特殊因素外,一律不退
費;新生及轉學生,凡於當學年正式上課日起三日內辦理退宿者,退全額住宿費,扣全額
保證金;於正式上課第四日起退宿者,除休、退學及特殊因素外,一律不退費,但寢室公
物清點與環境清潔之離宿檢查合格者,仍退還全額保證金。學期結束未依公告規定時間搬
離者,不退保證金。
八、新學年新生(含轉學生)、舊生床位分配比例,每年五月份由負責招生相關處室,提供新學
年新生人數預判,經行政會議研議後,訂定床位分配原則與新舊生比例,學務處據以辦理
新學年床位分配事宜。
九、床位分配舊生依加扣點積分逕行分配,以績分高者為優先,相關辦法由學生宿舍自治會公
告實施;新生及轉學生住宿申請,以非設籍於新北市、臺北市之學生為主、惟身障生、低
收入戶或低收入戶子女、罹患宿疾致使身體虛弱或行動不便者、家庭遭急難變故經濟需協
助者及境外生,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且經評估後享有優先分配住宿資格。
十、生活輔導組應將住宿相關規定於宿舍網頁中公告之,學生於申請進住學生宿舍前,應預先
瞭解宿舍內一切規定;於進住宿舍期間有義務及責任遵守宿舍有關規定。申請進住學生應
於確定進住報到前,簽署履行宿舍相關規定同意書,否則不予核配床位。
十一、住宿生有責任共同維護宿舍公物與環境資源,其應於進住宿舍時,同宿舍費用一併繳納
保證金,凡公物有不當損壞,應照價賠償;住宿期滿未損壞公物,並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個
人寢室公物清點與環境清掃辦理離宿者,經檢查合格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十二、保證金每學期每人 1,000 元,由學校會計室管理。
十三、住宿生進住宿舍後,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所核發之財產清冊,自行完成個人宿舍公物清點
與堪用狀況檢查,以作為退宿或公物損壞時保證金核退之依據。
十四、為貫徹垃圾減量、資源回收之環保觀念,學生宿舍一律實施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
十五、有關學生宿舍環境清潔維護,除由總務處派員定期進行外;住宿學生亦應於每日共同協
力落實。住宿學生應負責其個人內務整理與寢室內之門窗、公物及地面清潔;在清潔人
員未維護之範圍與期間,並由學生宿舍自治會分配全宿舍同學共同執行有關內外公共區
域清潔維護事宜。
十六、人員進出學生宿舍大門以「指靜脈」配合 24 小時監視錄影方式管制,以維繫安全。
十七、為加強維護住宿安全,考量校區偏僻,夜間鄰近地區人煙稀少,學生宿舍每晚 11 時起至
翌日凌晨 06 時止,實施門禁管制。
十八、學生宿舍於晚上 11 時起至翌日凌晨 06 時止之期間,如有特殊事故需進出宿舍者,應事
先向各輔導人員報備,並由輔導人員陪同開啟大門進出,嚴禁違規使用消防安全門。
十九、為嚮應節能減碳,學生宿舍每晚 12 時起至翌日凌晨 06 時止,實施公共設施及寢室內電
源管制,僅保留部份維護安全之電源,如浴室熱水關閉熱泵改由特定樓層電熱器提供熱
水、需夜讀同學夜間 12 時後則請自行準備擡燈;另為確保宿舍公共安全,宿內不得任意
增設或使用負荷過大或危險性之電器及瓦斯鍋爐等用品。
二十、生活輔導組得會同總務處、軍訓室、宿舍自治會幹部等有關單位,對宿舍進行安全、衛
生等檢查,住宿生應加以配合;住宿生未能配合者,仍得在宿舍自治會幹部陪同下進入
檢查。
二十一、校內、外人員如進入學生宿舍,需事先知會生活輔導組,由宿舍輔導人員陪同並登記
人員身份資料,並需穿著宿舍工作背心後,方可進入學生宿舍及寢室進行修繕、施工
或辦理相關業務。
二十二、住宿學生於暑假宿舍關閉前,應將個人所有物品攜回,寢室內應全面淨空,以配合宿
舍整體修繕維護工作進行;下學年繼續留宿之同學如有不便攜回之笨重物品,應將物
件打包標明後統一放置於集中處,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二十三、暑假期間為配合學校研習活動或社團營隊活動運作,得視需要開放淨空宿舍專供舉辦
活動使用,學生宿舍僅提供床鋪、桌椅、水電與現有硬體設備,其餘均由使用者自備,
並自負財物保管之責。
二十四、為維護學生宿舍之安全與秩序,全體住宿生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參加開學時全體住宿生座談會之義務。
(二)不得將住宿權私自轉讓他人。
(三)未經核准,宿舍不得留宿外人,非法入侵者,得報警處理。
(四)不得私自引進商人進入宿舍販賣物品。
(五)不得攜帶如刀械、槍彈等危險用品或違禁電器品進入宿舍。
(六)不得有鬥毆、賭博、打麻將、飲酒或吸毒等行為。
(七)不得有干擾他人生活秩序或妨礙他人自修、睡眠及宿舍安寧之活動或行為。
(八)本校為無菸校園,在宿舍內吸菸即予退宿,並通知家長。
(九)住宿生違反宿舍有關規定者,得以校規處份或勒令退宿。
(十)國際專班學生應依教育部規定住宿,若未經請假核准,就寢前點名連續 7 天或
1 個月超過 15 天無住宿紀錄,得按本校獎懲規則第九條論處,可累罰累記,屢
勸不聽或行為嚴重者,逕送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議議決。
二十五、除本規範外有關宿舍輔導及管理事項,生活輔導組應於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寢室長
大會」討論編修相關內容。
二十六、學生寢室內冷氣計費及儲值卡使用相關規定,依本校學生宿舍空調設備管理規範施行。
二十七、本校學生宿舍只提供本校學生,宿舍相關管理人員及因執行公務經校長核准之人員住
宿,但不提供本校教職員工、校友住宿。
二十八、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